买家不支付小产权房房购房尾款,法院判决卖家胜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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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,因进贤县县城新区城市规划需要,陈某的老宅被政府征收拆除,政府部门出让某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于陈某家以重建住房,并发文要求重建房屋必须服从新区建设统一规划、且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。后陈某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商住楼并于2016年12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使用权证,但至今未通过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、未取得不动产房屋总证。2011年10月1日,被告李某在陈某处购得房屋一套。2014年5月21日,被告李某将该套房屋以45.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某及其前夫胡某,双方签订的《售房协议》中约定“办证方面卖方提供办理有关手续、买方承担所有办证费用”。原告张某与胡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之后迟迟未予支付剩余购房款,2016年2月原告与胡某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、尚欠购房款由原告清偿。2017年11月,被告李某将张某、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俩人支付尚欠购房款25.6万元,后法院判令由张某支付该款,该判决于2018年4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。